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1、对个人销售未达到起征点免征增值税。
2、起征点的幅度: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–2000元: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–800元;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(日)销售额50–80元。
3、具体由省税务局在规定幅度内确定。
4、 从2003年1月1 日起,销售货物起征点幅度提高到2000-5000元; 销售应税劳务征点幅度提高到1500-30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提高到每次(日)150-200元。
5、 2004年1月1日,对于销售水产品、畜牧 产品、蔬菜、果品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,起征点月销售额5000元,每次(日)销售额200元。
本文到此分享完毕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。
标签:
Copyright © 2015-2022 每日计算机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:浙ICP备2022016517号-15 联系邮箱:5 146 761 13 @qq.com